近日,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此前,犯罪嫌疑人苏某明知某肉毒杆菌毒素系未取得国内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仍多次向犯罪嫌疑人徐某销售,共计20盒,获利人民币1000元。徐某在明知该肉毒杆菌毒素未取得合法批准证明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仪征市某皮肤管理中心给顾客注射共计6盒,获利2600元。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肉毒杆菌毒素符合药品的特征,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经审查,检察官认为徐某、苏某的行为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且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均认罪认罚,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并通过反向衔接机制移送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赵媚 陆迅 庄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