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邱观玉 记者 严君臣)酒后发生事故,家属要求同桌共饮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能否支持?10月3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皋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8月7日晚,曹某某与朱某某、章某某、查某某、李某某共5人同桌饮酒。聚餐结束后,曹某某打算驾驶朱某某所有的电动二轮车(轻便二轮摩托车)回家,后由朱某某打开电动二轮车钥匙、车灯,曹某某将该车骑走。曹某某在行驶途中发生单方事故碰撞某道路右侧波形护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23年8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部门认定曹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近亲属与章某某、查某某、李某某就曹某某死亡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后,起诉朱某某,要求其赔偿损失100000元。
聚会饮酒并非法律禁止行为,饮酒本身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作为共饮者因共饮行为产生了相互之间安全注意提醒义务,如共饮者因强迫性劝酒、灌酒等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或者共饮者因其共饮行为,特别是外出饮酒脱离家人监督和照顾的情况下,导致酒后行为的危险系数增加,所以共饮者之间相互负有就人身安全适当的提醒、劝告、照顾、护送等控制或避免危险行为发生的注意义务。
对上述注意义务的违反将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将其电动二轮车交给曹某某本身系善意行为,但对曹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车具有危险性欠缺考虑,未能尽到谨慎防范义务,故朱某某对曹某某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因素,酌情支持由朱某某赔偿曹某某近亲属30000元。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