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赵乐际委员长主持。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学前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关于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的关于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能源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推动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助力海洋强国建设,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海商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规范涉及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学前教育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对此,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解决托育难问题,草案三审稿完善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的年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此外,草案三审稿规定,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
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为科学合理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修订草案三审稿将二审稿相关规定修改为: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针对文物出境管理,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针对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尚未依法出台,实践中文物的范围不够清晰,影响相关工作规范开展等问题,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拟加大对海上旅客权益保护力度
海商法修订草案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加大对海上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等内容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并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责任保险,并明确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提出。
除此之外,修订草案规定,适当强化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更好平衡船货双方利益;明确实际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托运人可以书面通知承运人变更卸货港;细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规则要求等。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对相关海事赔偿请求的赔偿责任限额。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