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嫌隔壁空调太吵起诉拆除,法院驳回

未提供相应证据,且邻里应互负适度容忍义务

邻里关系紧密又微妙,一扇门、一堵墙,划分出彼此的生活空间,一些看似微小的事情却能引发一场纷争。11月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不足以证实空调外机的噪音严重影响邻居生活,判决驳回移除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

南通市崇川区某小区在交付时为精装修房,马某系该小区2703室业主,邻居蒋某、吴某夫妻系2704室业主。小区业主在购房时均与开发商约定,在不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情况下,委托开发商对房屋户型的部分阳台及设备平台部位进行优化,将部分平台改造成房屋的可利用空间,并约定如因平台优化改造导致的房屋面积增加,增加面积不作为权属登记依据。

2703室和2704室房屋均将部分阳台及设备平台改造成房屋的可利用空间。蒋某、吴某夫妻的2704室房屋改造后将空调外机外挂厨房外墙面。2021年9月22日,马某向当地城管部门举报2704室存在违规将平台改进北侧小房间,并将空调外机外挂厨房外墙面的行为,后城管部门答复已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马某认为2704室业主将空调外机外挂厨房外墙严重影响其居住和生活,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起诉要求移除空调外机,并恢复2704户房屋平台原状。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阳台及设备平台的改建在案涉小区属于开发商交付精装修房屋时的普遍现象,马某的2703室房屋亦存在类似改造情形,蒋某、吴某夫妻对2704室房屋不存在私自改造情形,该种改造行为是否属于违章搭建的违法建筑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和处理,且马某已向相关行政机关要求处理,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和处理。案涉空调外机悬挂在2704室房屋外墙面,并未侵占马某房屋的外墙空间,而马某主张空调外机噪音过大严重影响其生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此外,作为一墙之隔的邻居,邻里之间互相受到适当影响难以避免,需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法院据此遂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张凌 顾建兵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有权在自己的房屋内按照自己的习惯生活,平时发出一些生活噪音不可避免,也是合理的,邻里之间应相互理解和包容,并应负担合理限度的容忍义务。但权利不可滥用,行使权利也有合理限度,如果确实产生超出合理范围的噪音影响到邻居生活,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