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与王某本是夫妻,并育有一子,离婚时约定儿子归王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200元。但张某从不主动支付,每次都是经法院强制执行才给钱,甚至到法院打官司“哭穷”,要求降低抚养费。然而,张某经营养殖场,名下还有豪车、房产。现代快报记者11月15日了解到,日前,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最终判决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为止。
张某与王某育有一子佳佳(化名),9年前,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佳佳随母亲王某生活,张某承担抚养费至佳佳独立生活为止。因张某离婚后从未支付抚养费,2018年佳佳将其诉至崇川法院。经调解,张某应给付此前所欠抚养费,另按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至佳佳独立生活为止。但张某仍不如约支付,每次都是经法院强制执行才将抚养费给付到位。
这次,张某竟然来到法院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张某自称其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因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而停业,后来外出务工,平均月收入5000元。除佳佳外,他还与另外两任妻子育有两名子女,以现在的收入水平负担3个子女及自己的社保很困难,而王某经营母婴店有经济实力负担佳佳的抚养费用。他认为,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时,抚养费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降低为每月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除了是某生猪养殖场的经营者外,还是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持股95%的股东,其名下有一辆保时捷汽车,在南通市某小区有一套房产,且在上海与父母共有房产。
庭审中,王某表示,张某之前每次被强制执行才给付抚养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而且自己已经负担了很多费用,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标准过低。考虑到张某养殖场的实际情况,王某同意将3年内的抚养费调整到每月1500元,3年后的抚养费标准视张某经济状况再行调整。
法院认为,张某名下有房产有豪车有股份,即便收入降低,也不能认定为其经济困难,其要求将抚养费降低至每月1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鉴于被告自愿调低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是被告对原告的体谅,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佳佳独立生活时为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通讯员 刘玉蓉 陆丝雨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