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14岁少年骑摩托带人出车祸 父母赔偿50万元

意象图 视觉中国供图

现代快报讯(记者 曹德伟)在第十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镇江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丹徒法院、丹徒交警,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暨新时代法治故事宣讲会。会上通报了近年镇江全市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多起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中,不仅当事人付出了惨重代价,其监护人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14岁少年骑摩托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乘人死亡,家长被判赔50万余元。

2020年10月4日晚10点半左右,年仅14周岁的小张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21岁的王某沿34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二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

小张驾车左转弯通过该道路与丹阳市新珥线交叉路口处时,未按交通信号灯信号通行,与沿346国道由南向北直行通过该路口的赵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车祸致小张受伤,王某当场死亡。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张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王某近亲属起诉小张和其父母,要求赔偿714757.4元。

经查,该起事故发生时,小张未满十八周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小张父母赔偿王某近亲属500330.18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张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发生事故时,小张仅14周岁,未取得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也不符合申请领取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根本不能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事发时,小张、王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事故中未能得到头盔保护,导致在事故中损伤严重,王某更是当场死亡。

本案中,小张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不按交通信号灯信号通行的多项交通违法行为。事故给两个家庭造成严重创伤,也再次提醒,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