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做出的择业限制。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反竞业限制引发纠纷的案件。
某公司是一家面向全球市场、专注于研发吸尘器、智能扫地机器人等高端清洁电器的创新型科技公司。2021年7月,张某入职该公司,任DQA主管(产品质量工程师),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赔偿损失外,还需赔偿违约金10万元。
2023年5月31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同时向张某发送《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告知书》,告知张某应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8月31日,共计三个月,并明确了竞业限制企业名单。
然而,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某科技公司却发现张某在短期内5次出现在竞业限制企业,遂将其诉至姑苏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张某从事的工作岗位为DQA主管,可以认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3个月,不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约定期限合法。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提供了其拍摄的视频,视频显示张某分别于2023年8月24日、25日、26日、28日、29日出入竞业限制企业,以此证明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对此,张某辩称其出入竞业限制企业是去面试,但却未能提供任何与面试有关的证据,无法就其连续多次出入竞业限制公司做出合理解释。
据此,姑苏法院认定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判决其返还苏州某科技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