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7版:城事

法院公安联动,帮员工讨回工资

聂某经营一家幼儿艺术培训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经常拖欠员工李某、陈某、沈某工资。2024年1月,因公司拖欠三人工资数额较大,三名员工最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工资款。聂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三人出具书面欠条,并承诺分期支付,但一直未能兑现承诺。故李某、陈某、沈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应向三人分别支付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工资款,合计18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司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泰州市海陵区法院通过线上查控系统未能查控到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而该公司已人去楼空。根据执行联动查人机制,执行法官向公安机关发函,请求协查法定代表人聂某下落。在聂某出行度假入住酒店时,公安发现并及时反馈给法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找到聂某,并督促公司履行工资款支付义务。面对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聂某主动代公司履行完毕全部工资款支付义务,三名员工的劳动权益得以保障。马俊 毛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