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台市某小区业主陈某在自有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遭物业公司阻拦。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在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12月18日,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业主新类型权益保障、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范围、物业费诉讼时效等问题。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
案例1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东台市某小区业主陈某购买了该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东台市某物业公司经选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陈某于2022年1月21日请供电局施工队在自有车位安装个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阻拦施工。陈某就此事多次与该物业公司协调,但均被拒绝。故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在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法院认为,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陈某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在自有车位上安装与所购汽车配套的充电设施系对车位的合理使用。物业公司应当配合业主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至于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否符合用电条件、消防等问题,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随着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的推进,新能源汽车日渐普及。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离不开便捷化充电设备,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推动充电设施建设,也需要物业公司对业主安装充电桩予以引导和协助。业主请求安装充电桩未超出对车位“合理使用”的范畴,物业公司应当在业主安装充电设施时予以配合。
案例2
业主知情权系业主法定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苏州某小区张某等17位业主认为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未履行相应职责,致使小区物业服务缺乏监督,居住环境越来越差,因此将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公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公共收益收入及支出明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公共能耗收支明细,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明细,并提供相应的原件由其查阅、复印。
吴江区法院认为,业主知情权受法律保护,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相关主体负有协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请求公布和自行查阅、复印,其中,原始合同、发票等因形式限制,业主可通过查阅的方式行使其知情权。最终,法院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判决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及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明细;物业公司公布公共收益收入明细账目、支出明细账目以及公共能耗收支明细账目;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公布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张某等可查阅、复印相关文件和材料。
案例3
业主不能因物业服务范围之外事项而拒交物业费
连云港某物业公司系连云港市某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房某系该小区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房某认为小区其他业主私自将车库改成房屋居住或出租,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行为违法,连云港某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因此至今未交纳2020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9日期间的物业费。连云港某物业公司经书面催收后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连云港某物业公司按约履行了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房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关于其他业主私改车库问题,因连云港某物业公司本身并无执法权,既无权对业主进行处罚,也无权拆除违章搭建,且其收到投诉后已采取了积极措施,向违章搭建业主发出了整改通知,劝阻无效后又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反映。在此情况下,房某如果认为相邻业主对车库的改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另行主张,但不能因此拒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