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睢法轩 记者 张晓培)某公司租赁的挖掘机在施工转场过程中导致该公司员工被轧身亡,该公司扣押挖掘机长达三年之久,为的是替员工索要赔偿。近日,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认为该公司私力救济过限,应返还挖掘机并赔偿80%的营运损失。
2020年9月,某公司租赁张某挖掘机用于工地作业。在施工转场过程中,张某驾驶的挖掘机将该公司员工朱某轧伤,经救治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扣押了张某的挖掘机,张某多次索要并报警,该公司仍拒不返还,并扣押张某挖掘机长达三年之久。
张某认为,该公司应当返还自己挖掘机并赔偿被扣押期间自己的营运损失。该公司则认为,张某应在赔偿朱某的各项损失后才能返还挖掘机,扣押挖掘机的原因是张某不赔偿朱某损失,责任在张某,拒绝支付营运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张某对朱某如何承担责任与某公司扣押车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某公司扣押张某的挖掘机无法律依据,系无权占有。即便该公司为了维护自己员工的权益,出于查明事故原因以及确定后续责任承担的原因扣押张某挖掘机,其行为看似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私力救济,但私力救济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案涉挖掘机一直被扣押三年多,这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该公司的扣押行为已具有违法性。
对于挖掘机的营运损失,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或者通过诉讼及时行使权利,但张某一直未予积极处理,也未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故张某对损失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情减轻某公司2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张某挖掘机并赔偿80%的营运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法官称,私力救济合法的前提是公力救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在已经取得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仍行使私力救济的,不仅构成对公力救济的阻碍,而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权益遭受损害,情急之下,可能不得不采取私力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也予以肯定。但不能以“私力救济”为名肆意跨越边界,否则行为性质就可能发生转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可能涉嫌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