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尚在上学的“00后”赵某曾是恋人并同居,在此期间王女士生下女儿并由其独自抚养。后来两人分手,王女士多次要求赵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未果,遂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并补偿她怀孕和生产期间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2月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同居关系抚养子女纠纷案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赵某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并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0000元。
通讯员 顾建兵 陈羽柔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2020年,经朋友介绍,王女士与赵某相识于一场饭局。酒酣饭饱之际,两人相谈甚欢。尽管王女士在年龄上比赵某大了9岁,但赵某觉得眼前这位就是自己喜欢的知心姐姐。于是两人加了联系方式,互相了解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9月确定了恋爱关系。
热恋三个月后,二人决定同居。但同居后并没有想象中的幸福,生活的柴米油盐逐渐显露了出来,尤其是2021年9月王女士意外怀孕了,她想生下这个孩子。但年仅21岁的赵某并没有准备好要这个孩子,两人争吵越来越多,原本的甜蜜已经消失殆尽,终于在2022年的2月,这段感情走到了尽头。
分手后二人结束了同居关系,但王女士却坚持把孩子生了下来,并且最大程度去疼爱这个孩子,一切都给孩子最好的,短短两年间已经花去了20多万元,但赵某从未尽过任何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王女士将赵某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法院一审另查明,目前,赵某在国外某大学在读,将于2026年10月毕业。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孩子从出生后至今,一直由王女士独自抚养,赵某未尽丝毫义务,故确定孩子由王女士直接抚养,赵某应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赵某虽然目前仍在就学,无收入,但已经成年,完全有条件利用课外时间通过劳动获取一定经济收入,来履行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
综合考虑赵某的意见、负担能力和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法院酌定赵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为每月1200元,该抚养费包括孩子从出生起生活、医疗等费用。王女士主张赵某负担王女士因怀孕产子发生的医药费,交通费、孕产用品费、营养费48000余元,王女士在同居期间怀孕,必然发生产检、住院、孕产用品、营养等费用,该部分费用的产生基于为了双方共同的孩子健康成长,应当共同负担,但该费用发生应当具有合理性,消费符合正常的开支且符合当地生活水平。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赵某对王女士的该项主张一次性补偿10000元。王女士要求赵某给予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赵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2022年7月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的抚养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后的抚养费均于每月月底前付清,并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0000元。
王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目前仍在就学,无固定收入,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其自2022年7月起负担女儿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既满足了女儿的基本生活需要,也考虑到赵某目前的经济状况,并无不当。若赵某在学业结束后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届时可以再请求根据赵某的收入状况调整其此后的抚养费。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张志刚介绍说,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着不可割裂的血缘关系。非婚生的事实源于父母的选择,而非子女的意愿,因此子女不应为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不应有所区别,他们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具体包括: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相应的,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亦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比如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等。第二,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应当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张志刚指出,社会各界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给非婚生子女更多的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同时作为生父母更应及时认领并承担起抚养义务,依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