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女子称举债32万养家,男方拒绝分担

理由是不知情,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女方称自己在和丈夫的婚姻存续期间,向多人举债共计32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子女抚养等,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但丈夫对此表示不知情。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承担1200元生活费,所需教育费、医疗费由二人各半承担;女方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涉及案外人利益,目前并未得到司法确认,且男方亦不予认可,故在本案离婚纠纷中对此不予处理,女方可待相关债权人获得司法确认后另行主张。

王某和丁女士于十年前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不到一年就育有一子。近几年,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争吵,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并于2023年8月开始分居。

2024年3月,王某将丁女士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子由其独自抚养成人,并自愿不要女方贴补孩子生活费。

法庭上,丁女士同意离婚,但自述因双方收入不高,在婚姻存续期间,丁女士不得不向多个亲戚朋友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和子女抚养等,累计借款32万元,她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王某承担一半,还款16万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丁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多个案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同时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以证明丁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支付婚生子学费、为孩子购买生活、学习用品,购买家用电器以及购买保健品供王某、丁女士共同服用的事实。

但王某辩称,对上述借款毫不知情,上述证据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非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丁女士还认为儿子由其抚养更加合适。为证明儿子愿意随其生活,丁女士向法庭提交了由其录制的一段视频,视频中孩子表示若父母离婚,其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

对此,王某认为应当由法庭进行核实。后承办法官与孩子谈话,孩子明确表示其平时一直都是随母亲在家中与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其更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能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衡量依据。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双方感情出现矛盾并于2023年8月开始分居。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丁女士亦同意离婚,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婚生子随母亲共同生活为宜。关于抚养费,酌定每月王某承担生活费1200元,并承担教育费及医疗费的一半。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因王某不予认可,且丁女士所陈述的上述借款均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中不予理涉,相关债权人可凭据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丁女士不服,认为上述借款项均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 陈羽柔 古林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