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修订草案共15章255条,对现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
据新华社、央视新闻客户端
拟授予机长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权力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强化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拟授予机长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权力,以列举方式对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在航空器内寻衅滋事,以及散布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谣言等扰乱民用航空运输秩序的行为作了明确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保护,明确要求民用机场具备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完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
修订草案还包括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拓展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促进通用机场发展,在“民用机场”一章中专设“通用机场”一节,对国家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等作了规定;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
格式条款应当包括超售、不正常航班处置等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在“公共航空运输”一章中专设“旅客权益保护”一节,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业制定的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包括超售、不正常航班处置、旅客服务和旅客投诉等旅客权益保护内容,并在售票等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客票变更、餐饮安排等旅客服务工作。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疏散旅客。
修订草案还对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方式等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情况。
据了解,现行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曾6次修改过部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