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保质期成摆设,货架成雷区,14件商品竟有13件过期?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法院判决“零容忍”,为食品安全隐患“精准拆弹”,守牢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9月,白领小王在某连锁超市选购了香辣鸭小腿、VC糖片和乌龙茶等14件商品,总共花了308元。但没想到,回家后发现大多数商品均已过期(最长的已过期三个多月,最短的也过期一月有余)。小王很吃惊,总共买了14件商品,竟有13件都过期了。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过期食品依旧堂而皇之地混迹在货架上。
于是,小王将连锁超市所属的某餐饮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商家就过期商品赔偿货款30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过期食品属于典型的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消费者可主张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在庭审中,商家辩称小王“知假买假”。对于这种说法,法院认为,某餐饮管理公司抗辩称小王明知食品过期而进行购买,系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王某货款304元,支付赔偿金3040元,合计3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