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企业少缴保费可以“放弃伤残理赔”?

法院:保险公司“免责声明”无效,照赔无误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企业为省续保费签下“放弃伤残理赔”声明,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这样一起案例。这份免责声明究竟效力如何?员工的伤残赔偿款该谁买单?且听法院来详解。

事情要从2022年说起。当年11月30日,某配件厂车间内机器轰鸣,操作工阿唐在搬运金属部件时发生工伤事故,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配件厂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于2023年10月与阿唐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支付阿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3922元。

此前,配件厂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然而,当配件厂就阿唐的工伤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收到了意外答复——保险公司以一份“续保免责声明”为由,仅同意赔付医疗费和误工费,拒绝承担伤残保险金。这份声明源于2023年2月24日的续保环节。为降低保费,配件厂应保险公司要求签署声明,承诺“仅限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赔付,放弃伤残理赔”。次日,双方签订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相应调低了保险费率。双方对员工阿唐的伤残保险金是否属于理赔范围产生争议,配件厂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时,配件厂认为阿唐是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员工,事故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我们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按约支付全部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续保声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书面承诺放弃伤残理赔,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保险公司仅需承担医疗费和误工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双方均承认“减少保费支出”是签署声明的核心目的,更关键的是,案涉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费率已在监管部门备案,保险公司此举系擅自通过“免责声明”变相调整费率。

本案中,案涉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费率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某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续保免责声明是原告为了在继保时减少保费支出而作出的承诺。被告基于该承诺减轻了自身赔偿责任,并通过降低保险费率的方式,让原告续保以获取保险业务。该行为既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续保免责声明中作出不予申请伤残理赔的约定,系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无效。某保险公司以该声明为由拒绝支付伤残保险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保险金均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被告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确认医疗费、误工费及伤残保险金三项损失共计54265.58元,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理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