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发布

江苏免罚轻罚规定3.0版来了

市场监管明确10项裁量因素认定要求

《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3.0版于近日正式施行。新版规定列明六种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七种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立足江苏市场监管执法实践,明确10项裁量因素认定要求。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一 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

《规定》第十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主观过错较小

●初次违法

●违法手段轻微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包括在违法过程中,主动放弃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危害后果发生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案涉产品、服务数量较少

●案涉产品、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二 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案涉产品安全风险较小,仅造成较小财产损失未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等

●危害范围较小,包括区域范围、受众范围等

●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

●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

●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未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没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没有危害后果。

三 及时改正的认定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改正是指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包括下架案涉产品、停止提供案涉服务、履行法定义务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上述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四 初次违法的认定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二年内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为五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是指当事人前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当事人两次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的,属于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五 主观过错的认定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

●当事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授权

●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同时,该条规定,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六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认定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且产生了实际效果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包括召回案涉产品、退回违法所得、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七 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认定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等过程中,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自身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未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检查,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自身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向其他部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自身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

●其他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八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认定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认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当同时符合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两个条件。

●当事人表面配合、变相躲避或者拖延调查的,不属于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按市场监管部门明确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不属于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当事人具有配合意愿、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对提供证据材料进行指导的除外。

九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认定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不是违法行为的主要推动者或者决策者,处于从属地位

●未参与违法行为的主要环节

●其他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情形

十 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认定

《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当事人本人或者配偶,以及其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直系近亲属患有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的

●当事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社区或者村委会证明其生活确有困难的

●其他能够反映生活确有困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