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公公起诉儿媳 争夺孙子孙女监护权被驳回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雨秋 胡倩 记者 张晓培)丈夫意外去世,妻子将一儿一女带回娘家生活。公公刘老汉(化姓)因想念孙子孙女,向法院请求撤销儿媳的监护人资格,确定自己和老伴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近日,江苏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判决驳回刘老汉的申请。

刘老汉的儿子刘某与王某(化姓)育有一儿一女,后来刘某因意外去世,王某将子女带回娘家生活,并转至附近学校就读。刘老汉多次到学校探望孙子、孙女,并给两个孩子写信、购买词典、支付培训费等。后来刘老汉称探望孙子、孙女受阻,将儿媳诉至新沂法院,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两个孩子由他和老伴抚养。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本案中,王某自子女出生后,一直将他们带在身边生活,尽到了母亲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故驳回刘老汉的申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此外,“隔代亲”无法代替“亲子情”,亲情的“扩张”“越位”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母亲王某是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抚养和教育子女不仅是王某应尽的义务也是权利。若孩子长期与母亲分离,势必会影响其身心的健康成长。该案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母亲与孩子之间的血脉亲情,依法确认由母亲行使监护权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