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华蓉 记者 李子璇)公交司机工作期间屡打瞌睡,客运公司以违反企业制度为由,解除与司机的劳动合同,客运公司有理吗?据悉,淮安邱某是客运公司驾驶员,8个月内,他26次开车困倦,客运公司前后5次对其进行约谈提醒,但邱某仍出现疲劳驾驶等情形。客运公司辞退邱某,邱某认为这是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淮安市淮安区法院获悉此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邱某于2019年10月进入某客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12月,邱某发生过26次开车期间出现困倦、打瞌睡,1次使用手机的情形,其中2023年12月发生5次困倦、打瞌睡等疲劳驾驶的情形。该客运公司前后5次对其进行约谈提醒,但邱某仍出现疲劳驾驶等情形。2023年12月,某客运公司向邱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邱某认为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等。经仲裁,仲裁委对上述请求未予支持,后邱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邱某在驾驶车辆工作期间存在数十次困倦、打瞌睡状态等疲劳驾驶情形,造成上述情况的并非客运公司,而是邱某自身原因。后邱某在客运公司多次谈话提醒后,仍出现疲劳驾驶的情形。邱某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公交车驾驶员,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种状态下仍驾驶公共汽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乘客、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故某客运公司解除与邱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遂驳回邱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