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国内

学生劝阻校园暴力被打伤,责任谁担

最高法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教育部门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守护良好校园环境 视觉中国供图

校园暴力事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当校园暴力发生时,学校和家长到底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在哪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例1 学生劝阻校园暴力被打伤

事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某中学八年级学生蒋某和王某因为一点小事吵了起来。蒋某将王某击倒在地,又骑坐在王某脖颈处,持续用拳击打王某。

据调查,当时学生张某路过,发现蒋某在殴打王某,之后就到教师办公室去找老师,发现班主任老师不在,张某就返回过来拉蒋某,蒋某挥拳就打了张某一拳,致张某的左眼受伤。之后学校将张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后来经过鉴定,张某的伤构成10级伤残。

事后,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蒋某及其父母、某中学赔偿损失共计21万余元。蒋某及其父母认为,张某作为学生,不应独自制止打架行为,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学校则认为,直接导致张某受伤的是蒋某,校方不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介绍,蒋某作为八年级的学生,理应具有对自己的行为认知的能力和对情绪进行控制的能力,但是他在课间因为琐事殴打同学,并且打伤前来劝阻的同学,他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于蒋某是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责任由蒋某的监护人承担。张某面对校园暴力,出手制止、帮助同学,他的行为不仅没有过错,反而应该予以表扬。

这起案件中,学校是否该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断学校担责与否的重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介绍,在这起案件中,蒋某殴打同学的行为持续了一段时间,有许多同学围观,没有老师发现并予以制止。法院认为,学校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没有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严格加强课间的管理,没有及时关注学生的动态,发现学生的冲突,并防止冲突加剧。学校的安保措施有漏洞,应当视为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蒋某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2

要打人学生道歉,校方被诉

李小某为某学校一年级学生。某日,因李小某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某学校老师在放学时间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并在班会上让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因李小某态度不诚恳,再次要求李小某郑重道歉。李小某监护人认为某学校老师当众指责李小某、不听李小某解释、无理要求李小某当众反复道歉,造成李小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李小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李小某将某学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学校赔偿损失两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某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本案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某学校对李小某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本案中,老师要求李小某向其他同学当众赔礼道歉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本案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对于支持并保障学校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行为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和示范意义。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