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店主赔偿14300元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刺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纠纷案件,对刺青店是否能以未成年人自愿行为免除责任给出了答案。

2023年8月,14岁的王某在手机上刷到某刺青店的视频,出于好奇,王某与刺青店经营者胡某互加好友,至刺青店文身。胡某未按规定查看王某的身份证件、未核实其实际年龄,擅自在王某左侧肩胸处进行文身,大小约32cm×30cm,王某支付文身费300元。王某监护人发现文身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在就责任承担事宜与刺青店协商未果后,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刺青店返还文身费,并支付清洗文身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本案中,王某在文身时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刺青店作为经营者,在不能判断顾客是否成年时,并未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证件以核实服务对象的真实年龄,未尽审慎审核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刺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刺青店返还王某文身费300元。

同时,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王某的治疗情况,参考当地公立医院相应的治疗费用标准,确定由刺青店赔偿医疗费10000元,如王某后续实际治疗费超出该金额,可另行主张。此外,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文身存在损害身体健康的风险,妨碍升学、就业等直接后果,且目前已对王某的学习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故确定刺青店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刺青店共计支付王某143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