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居小莉 记者 王晓宇)医保基金是群众的“救命钱”,有人却妄图从中牟利。连云港一男子在妻子癌症去世后,隐瞒真相冒用妻子医保卡购买纳入医保目录的抗癌药,转手倒卖获利。最终,他为自己的贪念付出了代价,被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刑。
杨某的妻子多年前查出患有癌症,并根据主治医师开具的处方笺用医保卡购买甲磺酸奥希替尼(泰瑞沙)药品服用。2023年杨某妻子去世后,他想起妻子的微信患者交流群里有人发过求购该药的信息,觉得可以继续用妻子的医保卡买药后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于是隐瞒妻子已去世的真相,先后三次联系主治医生开具处方笺,并冒用其妻子的医保卡结算甲磺酸奥希替尼药品共计6盒,骗取连云港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3837.76元,后杨某以17300元的价格将6盒甲磺酸奥希替尼药品转卖。
案发后,杨某退出23837.76元。归案后,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办案法官提醒,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安全关系到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为了蝇头小利利用他人医保卡购药转卖牟利,本质上属于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同时,有义务维护医疗保障基金持续健康发展,不得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也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