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0年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2023年5月6日甲方对部门内设科室进行优化调整,王某所在的内容建设科被取消。
2023年7月6日,公司将王某调至公众客户部,从事网络维护与用户服务工作。王某接到通知后去了新岗位3天,当年7月19日开始休带薪年休假至8月1日。8月2日,王某向公司送达调岗异议通知书,拒绝去新岗位,8月2日至15日期间仍在市场运营部自行考勤签到,但市场部签到表的人员打印名单中已无王某姓名,其在空白处手写姓名并填写考勤记录。随后,公司以王某连续旷工9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官认为,王某所在科室岗位因架构调整已被取消,公司结合王某的学历将其调至新部门,属于经营需要而作出的调整。但王某拒绝,在公司多次催促其到岗,告知后果情况下,以消极方式到已不存在岗位签到考勤,其行为明显不妥,公司认定其行为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王某索赔诉求,不予支持。 王艾琳 毛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