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男子李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被派遣至甲地从事保洁工作,合同期限自2023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8日。2024年12月31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因与甲地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甲地不再续签合同,相应保洁岗位也随之丧失。某人力资源公司先后以口头、书面方式,多次通知李某到其他项目从事保洁工作,然李某认为跨区域工作,上班路程过长,拒不同意调岗,某人力资源公司遂提前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无奈,近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应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如经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仍不能接受调岗的,劳务派遣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