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一起“学生举报同学被打伤”案备受争议。5月28日,湖南省高院通报了这起校园纠纷案。湖南某中学学生宋某举报同学周某携带平板电脑,并擅自从其书包里取出上交老师。对此,老师奖励了宋某一瓶牛奶。随后,宋某被周某打成轻伤二级。法院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判决是否恰当,特别是学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冤不冤?
湖南省高院认为,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由此来看,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校方奖励举报同学的学生的行为,态度很明确,即不赞成。中学阶段在校学生多是未成年人,对事物的判断、理解能力有限,而对举报行为的理解,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当被举报的人和事不存在“法定情形”时,举报行为是否稳妥,就需要从道德、利益等多个层面来审视。学校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举报,很容易产生误导。
另一种观点是,虽然校方做法不值得提倡,举报者直接从同学书包里取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的行为也欠妥,但是一码归一码,这都不能成为周某打伤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周某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这涉及赔偿责任划分问题。三方担责比例是否合适,可以从司法层面展开进一步探讨。从公开报道看,法院对各方的判决指导思想和问题分析,是没有明显问题的,尤其是充分考虑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其教育和奖惩方式会起到示范效应,在孩子心中埋下“是非对错”的种子。法院的判决,是对学校教育理念的纠偏,是希望以案说法,提醒学校教育需要润物细无声地引导,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干预。
现代快报/现代+评论员 曹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