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南通法院2021—2024年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离婚案,女方擅自用孩子所有的80多万元购买房子,再婚后还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名下,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连本带息归还。该案例入选最高院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另一起案例,夫妻双方离婚后男方阻止孩子上学,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拿儿子钱给自己买房,还不肯加孩子名字
男子赵某与女子丁某离婚,儿子小雷(化名)随母亲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父亲赵某给付小雷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这70万元及小雷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小雷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女方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小雷名字及份额。
随后,男方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2019年7月9日,女方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随后陆续支付房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和再婚丈夫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因案涉房产未登记小雷名字及份额,丁某、汪某不同意加名,也不能退还小雷钱款,故小雷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丁某、汪某返还人民币83.8万元及利息。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小雷的生活费以及小雷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小雷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小雷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小雷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小雷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小雷83.8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离婚后父亲逼孩子辍学,母亲一怒起诉
据了解,男子邢某某和女子吴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伟(化名)由邢某某直接抚养。离婚后,小伟一直随邢某某共同生活。2023年10月12日,邢某某联系小伟学校称要为孩子办理休学手续,因不符合休学条件而未获批准。
一个多月后,因小伟未到校,学校联系邢某某,邢某某称小伟不要上学,让学校不要管。后学校老师与居委会到其家中,家中无人,后邢某某电话联系老师称,11月20日会送小伟到校上学,但该日小伟仍未到校,且学校无法联系到邢某某。自2023年11月16日起,小伟处于辍学状态。母亲吴某得知该情形后,多次联系也未联系上邢某某,孩子也不知去向,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小伟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邢某某作为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迫使儿子辍学,且经学校、社区的多次规劝,仍未将小伟送回上学,严重侵犯了小伟的受教育权,未尽到监护人的抚养义务。同时,邢某某带孩子长期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剥夺了母亲一方的探视权,阻碍了小伟和母亲的正常交流和情感沟通,对小伟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鉴于吴某经济条件稳定,能够保证小伟的正常学习生活,有抚养能力,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吴某现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小伟由吴某直接抚养,邢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小伟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