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大江苏

为逃监管、省费用

这家企业竟在厂区地下 存了400多吨危废

为逃避监管、节省费用,一家企业竟在厂区地下存了400多吨危废;另一家企业则往城市污水管网偷排危废700余吨,最终赔偿生态修复金1432.29万元;在另一起案件中,短短数月倾倒1.1万余吨混合固体废物,19人获刑……6月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孙苏皖

为逃监管、省费用,竟在厂区地下存了400多吨危废

M公司在江苏省某市设有两个厂区(以下简称“A、B厂区”),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废油、废油渣等危险废物,贮存于地下油池。为逃避安全监管、避免处置危险废物的高额费用,M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及公司生产负责人刘某使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封存地下油池等方式,将上述危险废物完全封闭掩藏于两个厂区地下。2018年9月,A厂区搬迁时,管某向地方政府隐瞒其非法封存、掩藏危险废物的事实,谎称A厂区所有危险废物均已依法处置,实际上从未进行处置,且未将此事告知A厂区新承租人。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管某及刘某采用混凝土浇筑的方式藏匿、丢弃危险废物,向当地政府谎称已处置完毕,具有放任该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虽然未造成污染后果,但污染物具有腐蚀性且没有防护措施,存在泄漏的现实危险,故构成污染环境罪(未遂)。2023年12月18日,检察机关对M公司及管某、刘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未遂)提起公诉。2024年4月1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未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二十万元,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往城市污水管网偷排危废700余吨,赔偿生态修复金

2022年9月至10月,A市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A市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为节省公司成本,明知赵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仍分别委托其处置两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液。赵某某与B市某污水厂员工杨某某等人商议,通过槽罐车将两公司废液总计700余吨运输至B市某污水厂的污水管网窨井口进行偷排。上述跨市偷排行为导致某污水厂处理系统两次受外来水冲击,造成超标尾水排入京杭大运河,致使水文监测报警。为恢复正常运行,某污水厂投入62万余元应急处置。经鉴定,涉案两公司工业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

因废液经杨某某选定的窨井偷排,行为人拭去了现场排放痕迹,且污水厂有60公里主干管网及10座提升泵站,周边有400余家企业废水接入,排查、溯源存在极大困难。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工作,提出运用水质指纹即水体自身独特的三维荧光光谱进行溯源,锁定污染源头。2023年11月14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A市某化工公司、A市某科技公司罚金;判处赵某某、杨某某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令行为人赔偿生态修复金1432.29万元。

短短数月倾倒1.1万余吨混合固体废物,19人获刑

2021年1月至3月,邓某等22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在不具备垃圾处置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形成的1.1万余吨混合固体废物,从A省转运至B省某废弃矿坑内倾倒并覆土掩埋,共获利55万余元,而清运、处置涉案固体废物费用高达549万余元。经鉴定,邓某等人倾倒的混合固体废物属于有害物质,在无防渗漏措施情形下,有害物质渗漏到土壤中,导致案发地土壤中铜、锌、铅等多种重金属浓度超标,修复土壤等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需103万余元。

2021年4月,公安机关以邓某等10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围绕“提供—接收—倾倒—填埋”等上下游环节,引导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案人员12人,实现全链条打击。2023年7月,检察机关对参与程度不深、获利少、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杨某等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检察机关以邓某等19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分批向法院起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邓某等19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禁止他们从事与排污或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经营活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邓某等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1万余元,剩余62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采用绿化种植、认领树木等方式进行等价替代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