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沅芹 顾秀 记者 严君臣)未成年人在学校玩摔跤时摔倒骨折,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小张、小许系某中学在校生。某日课间休息时,小许向小张提议两人摔跤,小张同意。随后两人同时互抱在一起,持续用力四五秒,未分出胜负。两人分开后数秒,小许前扑并抱住小张腰部,用力将小张摔倒在地,导致小张腿部受伤。经诊断,小张为右胫腓骨骨折,治疗花费7万余元。
因对于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张父母代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许的监护人及某中学赔偿治疗费用。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许是小张腿部受伤的直接致害人,小许是年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判断出其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后果,小许采用攻击性动作将对方摔倒在地,存在过错,应对小张的损失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小张是年满十三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同学进行对抗性较大的摔跤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
学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事发前,某中学已制定《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课间十分钟、饭后活动规范要求》,并张贴于各个教室,上述行为规范要求学生“不在教室和校园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不在教室、走廊、楼梯上嬉戏、追逐、吵闹”,涉案班级均在班会课期间对学生常态化进行安全教育。双方摔跤持续时间极短,学校难以及时发现,且学校老师在事发后及时通知家长送伤者就医。据此,法院认定某中学已尽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判定小许应对小张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许某、邵某作为小许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