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拍案

微信借给他人用,因经济纠纷被告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倩 郑炜 记者 张晓培)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缺乏安全意识,将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等借给他人使用,并实名认证开通微信或支付宝支付功能进行买卖、消费,最后摊上官司。近日,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李某将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借给儿子使用,导致自己和儿子均被告上法庭。

2024年8月,小王向小明购买板材,小王使用其母亲李某实名认证的微信与小明联系结算,并使用母亲李某的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向小明陆续支付货款。

2024年9月,小明与小王进行结算,小王尚欠小明货款30000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小明将小王及其母亲李某诉至睢宁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王认可欠付小明的货款,但认为与其母没有关系。同时,李某辩称,自己与小明不认识,且儿子小王以帮其办理保险为由办理了银行卡和手机卡,后来银行卡和手机卡由小王使用,自己一直在其他地方上班,对小王与小明之间的买卖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与小王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小王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李某是否承担给付责任,通过原告小明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小王为案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而小王母亲李某并非买受人,也并未与本案原告有买卖的合意,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表明其与小王的买卖交易,依赖于被告李某的信用,故原告小明主张被告李某承担支付货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称,现实生活中,因为身份证等信息借给他人使用引发的不利后果比比皆是,轻则引发民事纠纷,重则面临刑事追责。虽然本案中因合同相对方比较明确,李某未承担责任,但在此还是警示广大市民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不可轻易将身份信息借给他人使用。同时,在买卖活动中,也要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避免因身份核实疏漏而使自身陷入法律风险与被动局面。

(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