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睿 记者 严君臣)提起危险驾驶罪,大多数人认为犯罪的肯定是机动车驾驶人。殊不知,若车辆的实际管理者在明知行为人饮酒时,仍提供自己控制下的车辆,或指使、教唆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也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6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驾驶人时某及提供车辆的朱某均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朱某、时某二人是老乡,2024年12月18日晚,朱某做东,喊时某和另一个老乡一起到暂住地吃饭。在推杯换盏、觥筹交错中,三人的友情迅速升温。
酒足饭饱的朱某、时某,将下一站锁定在某休闲会所的洗浴中心。当朱某走到车旁准备上车时,想到自己曾因酒后驾驶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迟疑片刻后对时某说道:“我喝的白酒,你喝的黄酒应该没事,你来开车吧。”
时某不好意思拒绝,便坐上驾驶位,朱某则顺势坐到了副驾驶位。当日20时36分许,时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被告人时某饮酒,仍提议并提供车辆,由时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被告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时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同时结合各自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从不会因“未手握方向盘”而豁免,虽“仅为乘客”,但法律在危险驾驶罪的“责任链”上,向来不会纵容任何漠视它的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