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大江苏

长江流域南京段湿地修复拟设专条重点保护

10.46万公顷湿地将有“新规矩”

6月26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审议《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拟明确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调整以及公布主体;拟优化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制度;结合长江大保护战略,拟对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修复设立专条予以重点保护等。

通讯员 宁人宣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卢河燕

南京湿地总面积达10.46万公顷

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数据,南京湿地总面积达10.46万公顷。为全面保护湿地资源,南京2013年制定了《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2月2日(第十八个世界湿地日)起施行。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局长周雯表示,《条例》实施11年来,为南京湿地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为省内其他市乃至全国市级湿地保护地方性立法贡献了南京经验。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修订,现行《条例》有些条款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为确保与上位法相衔接,亟须通过修改完善,让《条例》更好地为南京市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明确有效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南京通过建立分级保护和名录制度,维护了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持续开展湿地保护宣教活动,公众对湿地保护的重要性有了较深的理解和认同。“这些长期实践积累的湿地保护经验,应当通过《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生态环境的需要,推动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贡献力量。”周雯说。

专题式调研+专家论证会,让条例“高质量、真管用、有特色”

作为条例修订的起草单位,南京市绿化园林局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先后多次开展调研、座谈,邀请专业和法律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多次向全市有关部门以及社会民众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条例的一审委,市人大常委会农委提前介入,多次与市人大法制(工)委、市绿化园林局、市司法局共同研究,明确《条例》修订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委主任毛新平介绍,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市人代会上,陈向东等10名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与代表意见办理同步推进,相关委员会主动与领衔代表联系沟通,邀请领衔代表等参与立法调研,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先后赴江宁、六合、溧水等区,就《条例》修订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联名提出议案代表、专业组代表及法律助理的意见。

今年4月起,市人大常委会会同相关部门集中进行多轮研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同时组织召开立法专家、市级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等论证会,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立法小组对各方提出的意见逐一梳理,对合法可行的意见经论证后,均予以采纳并修改完善。6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农委召开组成人员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和《条例(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

拟对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修复设专条重点保护

首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九条。其中,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了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调整以及公布主体,以及纳入名录管理的一般湿地的条件。结合南京的实际管理情况,对一般湿地中秦淮河与马汊河湿地的名录、范围及其调整,可以进行重点管理。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拟将进一步优化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一是拟规定占用一般湿地的条件,严格控制占用名录中的一般湿地;二是拟明确占用一般湿地的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程序,便于基层操作;三是拟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的湿地属于总量管控范围内的湿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两年内根据湿地恢复、重建方案,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总量不变。

结合南京湿地修复的成熟经验,《条例(修订草案)》拟增加“湿地修复”章节,对一般湿地修复的要求予以细化规范,便于操作。除此之外,拟对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修复设立专条予以重点保护。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据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开展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长江岸线修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拟将湿地的概念和范围以及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的职责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