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AI仿真人短剧爆发,给行业带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法律争议和风险。近日,一家传媒公司官宣签约了两名AI数字艺人。全网热议的焦点,却集中在“AI数字艺人撞脸明星”这件事上。这样的“撞脸”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呢?
3月16日晚,《哪吒》系列电影中“哪吒”一角的配音演员吕艳婷发布声明,要求停止未经本人授权擅自用其声音开展AI训练、音色合成及非法传播使用的侵权行为。 从“AI换脸”到“AI偷声”,伴随着汹涌袭来的技术浪潮,AI侵权的问题也不断进入公众视野。如何评判AI合成声音是否涉及侵权?法律维权又难在哪?一起来看记者调查。
综合央视新闻、潮新闻
AI数字艺人开账号引热议:“撞脸明星”是否侵犯肖像权
3月18日,上海一家影视传媒公司发布了一段视频,“官宣”签约秦凌岳、林汐颜两位AI数字艺人,不仅为其开通实名制社交媒体账号,还宣称由这两位AI数字艺人参演的AI剧集也即将上线。
视频发布后,有的网友表达了强烈的抵触情绪,他们认为AI数字艺人表情僵硬、表演没有感染力,暂时难以替代真人。也有部分网民表示,AI数字艺人在高难度拍摄等方面有优势,能帮行业降低成本、缩短周期。
而最受网友关注的是,这两个AI数字艺人的外貌似乎“和多位明星撞脸”。大家纷纷质疑,这种高度“撞脸”的行为,到底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呢?
首先,法学专家明确,判断AI数字艺人是否侵犯肖像权,并非简单看外貌相似与否,还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琦认为,关键在于能不能从数字人的形象识别出来真人。这个识别首先要看外表的基本形象,发型、衣服、气质、话语、出现的场景,还有用了什么样的姓名,要综合各种因素来进行判断。
也就是说,肖像权的保护并非局限于完整的人脸。只要AI数字艺人的形象,能让公众稳定识别出特定真人,无论是否刻意复刻,都可能涉嫌侵权。
法学专家也强调,不管创作者出于什么意图去创作AI数字人,但只要生成的AI数字人形象让公众普遍误认为是某位明星,可能就会让观众产生误导,进而观看剧集、消费相关产品等,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风险。
那么如果有人认为这个AI数字艺人的形象侵犯了自身的肖像权,又该如何维权呢?如果认定构成侵权,责任又该由谁来担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表示,维权第一步就是收集证据,要将数字人的形象以电子的方式固定下来,最好是以公证的方式。其次委托专业的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让法官得出专业的判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琦也谈道:如果构成侵权,那么AI数字艺人形象的使用者,也就是最后的开发者、经营者构成侵权主体。人格权主体可以要求停止使用数字人、赔礼道歉,如果造成损失,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法学专家也提醒,AI数字艺人的创作绝非“无拘无束”,创作者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撞脸”“融脸”等可能侵权的行为,若确实需要参考真人形象,必须提前获得他人的合法授权。
AI技术为演艺行业带来了新的可能,它打破了传统创作的局限,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但技术创新不应以侵犯人格权益为代价。专家表示,AI数字艺人的创作与使用,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兼顾合规与创新。肖像权的保护,不仅是对真人演员合法权益的守护,更是对创作原创性的尊重;而完善相关立法、强化行业自律,才能让AI技术真正成为行业发展的助力,实现技术向善、行业良性发展。
声音被AI化是否受保护,相关判决已给出答案
除了AI生成艺人可能侵犯明星肖像权,AI还可能模仿他人声音,面临法律风险。相关话题同样引发热议。网友追问:“声音不像脸有具体特征,到时候怎么举证这是我的声音?”“被AI化的声音,还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吗?”这些顾虑与追问,其实在2024年宣判的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里已经有了明确答案。
殷女士是一名配音师,录制过不少作品。令她感到奇怪的是,她从没有授权过任何人或公司将自己的声音AI化,也就是用人工智能的方式生成。但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却是基于她的声音制作的AI配音。
殷女士称:自己从事声音相关行业,是以此为生。如果自己的声音没有任何授权和费用就被广泛使用,那以后还怎么工作。
不过,被告方某软件公司认为,本案中,涉案声音AI化的声音不具有与原告本身人格的可识别性,社会公众难以仅凭该发声识别出原告,因此原告主张涉案行为构成对其人格权益声音权的侵害依据不足。
对于这一庭审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
主审法官表示,经过当庭勘验和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能够判断,声音AI化后与原告的声音能够联系起来,并且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声音权益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标表型的一种人格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对损害赔偿予以酌定。
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配音演员集体发声:希望善用新技术
其实被AI偷声引发的维权案例并不鲜见。今年3月13日,国内知名配音公司729声工场旗下多位配音演员也发布声明函,对利用AI技术进行声音侵权的行为展开维权。其中,配音演员杨天翔称:“我一直对新技术充满好奇,也愿意拥抱新技术,但希望人类善用新技术。请大家一起,帮我们纠正那些因不正当使用AI,而侵犯我们权益的行为。”
3月14日,著名配音演员边江也发文称,近期发现部分机构或个人,在未获得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各大网络平台上擅自使用、剪辑、拼接、模仿自己的声音,用于商业宣传、广告推广、短视频制作、直播互动、二次创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开传播。他表示,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本人的表演权、声音权益等,亦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这一集体发声,将“AI偷声”的侵权问题推向公众视野。
标注“免责声明”仍可能构成侵权
针对AI声音侵权现象,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米赛君律师向记者表示,首先需要确认,自然人的声音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自然人的声音属于独立的人格标识,受人格权严格保护。
“我们评判AI合成声音是否涉及侵权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米赛君告诉记者,只要AI合成的声音能够使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领域公众,通过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特征,明确关联到特定的自然人,且未经该自然人许可,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该AI合成声音,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构成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害。“至于配音演员经AI处理后的声音是否受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主要看这个声音是否仍具有特定自然人可识别性,法律保护的核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而非原始的声音载体。”米赛君说。
当前,有不少AI创作视频中会标注“非商用”“二创”“学习交流”等免责声明的字样。对此,米赛君表示,未经配音演员许可,制作、公开发布其AI合成声音,即便标注“非商用”,只要超出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就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为何“AI偷声”难以发现和追责?
与“AI换脸”相比,“AI偷声”显得更为隐蔽。人脸是视觉化的核心身份标识,普通人对人脸的差异敏感度极高,而声音的辨识度需要长期、多次聆听才能建立,除粉丝群体外,普通公众很难分辨AI合成声音与本人声音的差异,甚至完全无法察觉是合成内容。
“与此同时,AI换脸的检测、人脸比对技术已相对成熟,发布平台可实现批量自动化审核,而AI合成声音的声纹检测技术门槛高、鉴定成本高,平台很难实现全量、精准的事前审核。”米赛君认为。
伴随侵权隐蔽性的,是维权的高难度。米赛君指出,“AI偷声”的维权难度主要体现在侵权主体锁定难、举证难、程序难、侵权行为反复性强等方面。多数侵权者为匿名个人用户,鉴定证明AI声音与权利人声音的同一性难度高,从证据固定、平台投诉到提起诉讼耗时长,这都使得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人工智能时代,一个普通人只需输入十分钟的声音素材,就能快速克隆出高度逼真的人声。侵权的低成本低门槛,维权的高难度长周期,侵权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平台监管的不给力,都使得“AI偷声”现象泛滥。
“未来,需从立法、司法、行政、公众意识多个维度,构建全流程的合规管控体系。”米赛君表示,首先,要优化举证责任分配,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次,要统一裁判规则,降低维权门槛;再者,需要网信、版权、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协同监管;最后,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共同抵制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