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多部门联合出台的《扬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4月1日正式实施,一系列加装电梯的利好政策将惠及人民群众。
指导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各区主导、多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且签订加装电梯书面协议,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申请人(即为建设主体),负责内部协商、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保维修等相关工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代理人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电梯安装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代理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保维修等费用,由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可以根据楼层、户型面积等因素共同协商费用分摊比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正当权益的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共同协商,依法适当给予补偿。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以不动产权属登记为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四层14万元、五层16万元、六层18万元、七层及以上2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产生的个人分摊费用,总提取额度不超过扣除政府补贴后,该户应支付的加装电梯分摊金额。
相关内容应由本幢(本单元)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楼幢(单元)楼道口和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十日。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传刚 顾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