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曹玉婷 记者 严君臣)在家纺产品上使用对他人原创作品小幅修改、局部近似的图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呢?日前,南通通州法院审结一起家纺花型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以司法裁判保护创新。
原告系美术作品《熊猫仔仔》的著作权人。该作品以熊猫、苹果、波点为核心构图元素,搭配“apple panda”英文标识,整体风格简洁鲜明。2024年4月10日,原告通过社交平台公开发表涉案作品;同年8月30日,山东省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作品登记证书,依法确认原告享有案涉作品著作权。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络店铺销售的家纺产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原创作品高度近似的图案,遂诉至通州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线条简洁流畅、色彩搭配鲜明,具备独创性与艺术价值,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
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家纺产品图案在核心元素选取、整体布局结构、视觉呈现效果方面,与原告原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近似图案用于其销售的家纺产品,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案涉作品创作成本、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