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10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中,其中一名未成年人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引发关注。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不得向未成年储户提供超出其认知能力的金融服务。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1月10日,小张父亲到某银行为刚满7岁的儿子办理开户业务,同时要求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理财等功能。因小张未满8周岁,银行以小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仅受理部分业务申请,拒绝开通转账、理财等功能。银行内部规定载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方可签约正常版本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服务及理财功能,针对未成年人客户,可提供个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未成年人专版服务,但不具备转账、支付等动账交易功能。在小张父亲代理下,小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为其开通具备转账功能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理财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银行已为小张开通柜面存取款服务,小张的取款自由权利能够得到保障,银行不负有为小张开通具有转账功能的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服务的法定义务。第二,银行对申请借记卡的开通办理开户、非柜面出金限额管理、个人活期存款三项业务的实质性要约内容作出了承诺,双方在承诺的范围内成立合同关系,银行不负有开通具备转账功能的网上银行服务和手机银行服务的合同义务。第三,小张系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转账功能的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极易引发相关操作风险,且远超其认知能力,银行拒绝为其开通该部分金融服务并无不当,未违反平等原则。第四,小张完全不具备风险评估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根据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要求以及银行的内部规定,银行不得对小张进行风险评估、销售理财产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商业银行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知能力及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拒绝为其开通超出其行为能力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理财等金融服务,系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及未成年人财产保护职责的正当行为,不构成年龄歧视,未违反平等原则,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开通上述金融服务的,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对增强未成年人保护、保障交易相对方合理信赖、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