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孙家盛 记者 王菲)沈某巧系吴某春和吴某兵的母亲,吴某春婚后即和沈某巧、吴某兵口头约定“分家”,并约定沈某巧跟随吴某兵居住、生活。
2022年1月,沈某巧因病住院,吴某春以“分家”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双方协商未果,沈某巧将吴某春和吴某兵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自2022年1月起的赡养费,每人每月2000元及各半承担已经发生及将来产生的医疗费用。
盐城盐都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老人。被告吴某春、吴某兵均系原告沈某巧的儿子,虽然双方曾口头约定“分家”,沈某巧一直跟随吴某兵一家生活,但该事实不是吴某春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现原告沈某巧年事已高,因病住院,缺乏劳动能力,也无固定的经济来源,其晚年生活需子女的经济支撑和照顾,两被告应对原告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沈某巧赡养费每人每月2000元,并各半承担已经发生及将来产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