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刘现伟 杨娟 记者 张晓培)徐州男子方某在小区行走时,被楼上掉落的水泥块砸伤,谁来担责?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依法判决由装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楼上房主不担责。
2022年3月,方某在所住小区3号楼楼下行走时,被楼上掉落的水泥块砸伤,花费医疗费约2.6万元。经审理查明,砸伤方某的水泥块是从33楼安某所有的房屋内脱落,事发时,某装修公司正在装修。事后,方某联系安某和装修公司要求赔偿,因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安某与被告某装修公司订有《装修工程承包协议》,双方建立了承揽关系,承揽人在从事承揽合同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或者指示具有过错的以外,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房主安某选任该装修公司从事装修施工活动,该公司具有相应装修资质,所以被告安某不存在选任的过错,虽然他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但可以证实其不存在过错,所以安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某装修公司作为承揽人,其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该公司在组织人员施工作业时造成水泥块从33楼脱落致原告受伤,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称,高空坠物致使他人受损的,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本案中,因为一块小小的水泥块,致使原告遭受皮肉之苦、被告装修公司承担经济赔偿,希望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际使用人要定期检查、维护建筑设施,排除安全隐患,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