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桢桢 记者 严君臣)古有“堂前三击掌”,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发誓生死不相干;今有签“脱离亲子关系协议书”,子女不再赡养父母,子女不得继承遗产。那么,签订了断绝亲子关系协议书,父母还需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吗?2月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6月,男子张某与谢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随谢某共同生活,张某配合谢某办理女儿谢某某的更名改姓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谢某,张某不支付抚养费,并承诺放弃对女儿的探视权,不得打扰女儿的生活,同时在张某年老体衰,出现经济困难时,女儿有权拒绝赡养、照顾张某等事项。但近日,女儿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抚养费。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有违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协议,不予支持。同时,张某享有探望谢某某的权利。对此,根据谢某某的实际生活所需、张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张某承担谢某某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谢某某系张某与谢某的婚生子女,父母双方在离婚时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尊老爱幼的公序良俗,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协议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此,无法律效力的断绝亲子关系协议无法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