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精要/社评

禁养犬伤人,犬主就该承担全部责任

让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绝迹”,根本之道还是严格治理、监管。当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一而再再而三地“招摇过市”时,人们有理由发出追问:谁纵容了它们?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最高法发布的案例表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条,既是对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的呼应,也是对群众“希望禁养犬在城市绝迹”心声的呼应,尤其值得关注。

根据多地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但现实中,一些人仍然违规饲养“黑名单”上的大型犬。在犬只主人缺乏养犬负责意识的情况下,禁养犬伤人惨剧频频发生。例如,2022年1月10日,嘉兴市平湖市当湖发生了一起烈性犬伤人事件,惹祸的犬只便是当地禁养的杜宾犬。最高法发布的某案例也显示,刘某某饲养的一只阿拉斯加犬抓伤七龄童徐某某面部,该犬只便属于某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尽管相关规则已经明确禁养犬伤人需要承担责任,但现实中关于责任大小仍有争议。例如在前述阿拉斯加犬伤人事件中,徐某某有过逗犬行为,其家长和犬只主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家长遂提起诉讼。

应该看到,民间确实有将“逗狗”行为视为责任之一种的认知,一些犬只主人惯以此为由希望减轻责任。如果这一认知获得承认,那无疑忽略了根源性因素,也给饲养禁养犬只的人造成某种错觉,这并不利于遏制歪风。令人欣慰的是,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这就以司法正义击碎了错误的认知,对一些养狗人士发出了严厉的警示。最高法以此案为例证,明晰原则和边界,更是显示了对于饲养禁养犬行为的不认同、不妥协。

不饲养禁养犬,是文明风尚,也是一种底线性要求。让禁养犬离开人们的生活圈,可以减少伤害性事件。遗憾的是,一些城市禁养犬屡禁不绝。这和一些人存有糊涂心理、侥幸心理有关,他们总觉得养一养禁养犬只没什么大不了,甚至觉得如果己方无过错,就算出了事也不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如今,典型案例的结果理应让他们改变错误立场,依法依规养犬。

当然,让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绝迹”,根本之道还是严格治理、监管。当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一而再再而三地“招摇过市”时,人们有理由发出追问:谁纵容了它们?

现代快报/现代+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