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赟)不慎在酒店摔伤,酒店该不该担责?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1年9月20日,市民王女士在离开入住酒店步行出闸机时,一边行走一边回头观望,未注意出口处的下行台阶,不慎踏空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侧股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王女士认为,自己摔伤是因为酒店闸机距离台阶过近、台阶高度偏高引起的,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7064.79元;同时,酒店投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酒店和保险公司并不认可这个方案,认为王女士受伤是由于自身未注意安全造成,酒店已经尽到安全提醒警示义务,损失应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酒店作为酒店的经营者,在其管理区域内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虽然在出闸机的台阶处设置了安全提示警示标识,但该台阶高度为0.17米,超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关于台阶踏步不宜高于0.15米的国家标准,一定程度上会加剧人员踏空摔倒后的受伤程度,对此具有过错。至于王女士主张的闸机出口与台阶之间设计距离过短,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保障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但在出闸机时边行走边回头观望,疏于对周围环境及前方路面的观察,系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对于自身损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7694.79元,某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王女士赔偿9538.96元(47694.79元×20%);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8485.06元(9538.96元×90%-100元),不足部分1053.9元由酒店赔偿,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