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高中生被撞索赔“休学损失”获法院支持

意象漫画 视觉中国供图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高中生小李骑车被撞后休学在家,其家人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肇事车辆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承保期内。但肇事司机夏某与保险公司相互推卸责任,谁也不愿意对小李的“休学损失”进行赔偿,双方产生了争议。

小李是苏州昆山某学校一名高中生。2022年6月17日清晨,小李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一交叉路口被夏某驾驶的轿车撞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李和夏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承保期内。

治疗期间,小李前后住院共计5天,产生医药费53380.33元。治疗结束后,小李家人与肇事司机夏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将两方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一年休学损失36558元在内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221806.54元。

庭审过程中,夏某辩称,自己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休学损失无法律依据,且该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原告所主张的休学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应支持。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健康权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夏某和小李负同等责任。因夏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第三者责任险,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某保险公司按照65%的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夏某按照上述比例承担。

从法律规定看,法律虽未明确将休学损失列为单独一项财产损失项目,但在本案中,小李作为在校高中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其因本起事故造成伤情休学一年,也是无奈选择,不仅影响了学业,也延误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增加一年的生活消费支出,并非其自行扩大的结果,且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法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且小李主张的金额36558元,不高于2021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故法院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家属要求的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44111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某保险公司按照65%的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49912.41元,某保险公司总计须赔付194023.41元。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