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刷了近800万单,总佣金超8000万元

这个刷单平台五人获刑并处罚金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进 陈怡 记者 曹德伟)随着网购普及,一些商家为了获得网购平台优先推荐格外重视“好评”,这让不少不法分子嗅到“商机”。近日,镇江丹徒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团伙总计刷单近800万单,总佣金超8000万元。

2020年8月,董某因疫情待在老家山西临汾,孙某向其发送了一个“刷单”代理网站,询问是否能做出来,董某认为网站内容较为简单,可以做。孙某随即让董某到上海聊一聊,并承诺每月工资10000元。

面谈时,两人一拍即合,约定由董某技术入股,参与分红。随后,董某耗时一个多月将“汇聚”刷单平台搭建完成,并在孙某提议下,一起到福建石狮租场地经营。

2020年11月,孙某与徐某、王某、陈某商定合作经营刷单平台,徐某等三人负责出资和吸引商家入驻,孙某负责招募刷手和平台日常管理,董某负责平台的搭建和维护。

2020年12月,董某开发的“汇聚”刷单平台正式上线运营。该平台由商家注册充值并发布刷单任务,刷手接单后按照要求下单指定商品,之后商家以发空包、礼品包等方式发货,刷手确认收货、给予好评,并将截图上传进行结算。刷单平台则根据商品价格和任务数量赚取一定差价。

2022年7月,董某、孙某被镇江丹徒公安机关抓获,后徐某等三人投案自首。经审计,“汇聚”平台有效刷单量为799万余单,刷单总本金13.9亿余元,刷单总佣金8249.8万余元。其间,孙某获利239.9万元,徐某等三人各获利186.6万元,董某每月工资由10000元涨至15000元,并获得分红35.5万余元。

镇江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徐某、王某、陈某、董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不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