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共有6个部分、17条措施,这是第一个专门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中央文件。
意见指出,各地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的标准配备,市地级或县级层面实行总量控制,定期动态调整。积极吸纳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持续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推动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社区挂职或任职,探索建立新入职公务员到社区锻炼机制。
市地级或县级层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参照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科学设定社区工作者薪酬构成和岗位等级薪酬标准,定期动态调整。
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对在社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满一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择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特别优秀的,可进一步通过择优调任、换届选举等选拔进街道(乡镇)领导班子。
意见指出,不得将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工作中需要社区协助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积极配合。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