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随着相关词条冲上热搜第一,引发网友热议。(4月11日《齐鲁晚报》)
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我们丝毫不怀疑其保护弱势一方、维护妇女权益的美好初衷。但笔者担心的是,此规定一旦付诸实施,可能会误导有的妻子滥用这个权利,用频频查询配偶财产的方式,去透支夫妻之间的信任,人为地给婚姻制造危机。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可被对方占有。经双方约定,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可以让对方知晓,甚至可以交给对方代管。但如果有一方不愿意让对方知晓,另一方却要去查询,从小处讲,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容易引起双方矛盾,甚至引发婚姻危机;从大处讲,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所以,属于夫妻自己的特有财产,法律是不主张去相互查询的。
可见,只有在夫妻一方蓄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时,比如工资、奖金收入等,另一方才可以申请查询。问题是,当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出现,表明夫妻之间出现了信任危机,甚至是婚姻面临解体。这时候,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应该申请查询。但是,一旦出现了夫妻一方蓄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另一方仅凭自己个人的力量去查询,显然是力不从心。这就要求受害一方去走法律途径,上诉法院,由法院调查取证,查明财产去向及数量,替自己维权。
制度的设计,应趋利避害,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夫妻共同利益的大局出发,而不是支持夫妻双方相互设防、相互猜忌、相互探秘。立法鼓励妻子个人去查询配偶的财产,即便是充满了善意,也是利小弊大。
湖北 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