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男子向已婚女转账19万元 患病后想要回钱遭拒

明知对方爱慕自己,已婚女子赵某不但不拒绝,反而欣然接受对方多次转账共计19万余元。在对方患重病不再交往后,却不愿退还对方转给自己的钱。赵某收到的钱是否应该返还?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最终判定赵某返还对方15万元。

2013年,男子李某与女子赵某相识。2020年至2022年间,李某为了追求赵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多次向赵某转款共计19万余元。后来,李某因为身体出现较严重的疾病,双方不再交往。此时,李某欲要回之前转给赵某的钱,但被赵某拒绝,无奈之下,李某选择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张双方2020年建立恋爱关系,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与赵某交往,因此交往过程中多次向赵某支付钱款,然而,赵某对此却不予认可,称李某虽然一直对自己表达爱慕之情,但自己始终将李某当成好友看待,且与李某交友时段,自己尚未离婚,二人外出旅游,也是李某跟随自己。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应否返还先前收到的原告李某给付的款项。对此,应当先行确定本案原被告转款往来发生的背景及原因,以确定行为性质,进而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数额。

本案中,李某向赵某支付了一系列款项,部分转账记录备注有“这辈子我就是欠你的、好好照顾自己、希望你不要辜负我的希望”等字样,且二人在同一时间共同出游。纵观整个交往过程,李某通过各种方式给予了赵某较大数额的转款。根据赵某的自认,其明知李某对自己存在爱慕之情,且自身与李某交往期间尚未离婚,但仍为了维系与李某的关系,多次收受他的款项以促进双方关系。由此法院认为,李某的赠与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无偿赠与,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不能继续交往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当向赠与人返还赠与财产。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有过情感婚恋经历,却在与李某的交往过程中积极收受超出男女日常交往互赠金额范围的款项,该行为应给予否定评价。

对于应当返还的数额,结合双方转款互有往来的实际情况、原告现实身体状况等综合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赵某返还原告李某15万元。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二人自2020年交往以来,原告希望通过购买物品、给付金钱等行为保持与被告的联系交往并进一步发展为恋人关系。被告在明知原告用意的前提下,却一方面拒绝与原告发展为恋人关系,另一方面又接受原告为其购买的物品和给付的金钱等行为,且被告自身具有婚恋感情经历,应当认识到与原告的交往已经超出了普通朋友日常交往限度。被告的行为应当给予否定评价,原告也应当对自身行为进行审视,针对案件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孔景景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