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关注/拍案

把汽车座椅拆了运货,算不算改变使用性质?

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被驳回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黄敏 记者 王菲)男子驾驶汽车倒车时不慎与行人相撞导致其死亡,交通部门认定男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不过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擅自改装并用于经营,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

张某驾驶自有小型普通客车在盐城东台市某小区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步行的崔大娘发生碰撞,致崔大娘后脑着地受伤,后崔大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大娘无责任。肇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时,汽车内的后排座椅已被张某卸掉,载有一些货物。崔大娘的近亲属将张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八十余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擅自改装并用于经营,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明确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保险标的用途、使用范围、所处环境、改装、使用人或管理人等因素的改变、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事发时张某将后排座椅卸掉,并未改变车辆本身的性质、速度。张某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不对外营运,这与以收取费用为目的、服务对象不特定的社会运输活动存在明显区别,可以认定为按正常用途使用车辆,不足以认定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已改变并因此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本案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对投保人张某尽到了明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效力。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盐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定“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结合机动车用途、使用范围、所处环境是否变化等因素综合考量,如偶尔为家庭及工作生活需要,使用家用小型客车座椅部位装载少量物品等,因为所使用的时间较短、发生次数较少、造成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小等,不宜认定为使得危险性程度显著增加。如果因商业用途将家用小型客车长期用于载货,可根据实际案情认定车辆用途是否已被改变,是否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

作为投保人,如发生改装车辆、改变车辆用途等情形,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发生事故产生较大损失无法获得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