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大红酸枝种类不明?消费者要“退一赔三”

法院:商家不存在欺诈恶意,不予支持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朱添奕 记者 严君臣)货比三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入的商品,消费者认为商家欺诈主张“退一赔三”,法院会支持吗?5月1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认货买货引发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陈某欲购买一套红木家具,在逛家具城时,看中某商家展示的一套红木家具样品,款式、尺寸都比较满意,进而与商家洽谈价格,达成买卖合意。随后,商家将陈某看中的红木家具样品送交陈某,送货单上写明:大红酸枝中式沙发样品6/1套等。后因使用过程中出现雕花掉落等问题,双方就退换货发生争议,陈某认为,该套沙发并非大红酸枝(学名交趾黄檀),而是微凹黄檀;并认为李某送货单上写明“大红酸枝”,与事实不符,存在消费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李某陈述,沙发确系微凹黄檀,微凹黄檀又称中美洲大红酸枝,交趾黄檀又称东南亚大红酸枝。送货单把这两种材质的家具虽均写为大红酸枝,但可以根据价格区别两种材质,交趾黄檀价格较高,陈某支付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中交趾黄檀材质家具的价格。

李某客观上未严格、准确区分红酸枝类具体红木材质,仅以“大红酸枝”这种俗称指代,易令人产生误解,存在一定瑕疵,但李某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恶意,也未牟取不当利益,且陈某属于认货买货,以远低于交趾黄檀材质市场价格买入,不应认定商家构成消费欺诈,陈某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心在于保护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弱势地位,而非对经营者的所有瑕疵行为进行全方位规制,不当加重对经营者的惩罚。对于消费欺诈的认定,应当结合有无故意误导或者隐瞒重要信息,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有无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和有无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等方面综合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