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帮忙开车出事故,法院:车主担责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雨秋 唐恒涛 记者 张晓培)无偿帮朋友开车本是出于好意,若在此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判决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9月,左某邀请朋友李某一起去外地购车,李某驾驶左某的车辆前往。在返回途中,李某驾驶的车辆与宋某一驾驶的小轿车、宋某二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宋某二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宋某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与宋某二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宋某一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宋某二亲属提起诉讼,要求宋某一、李某、左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宋某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宋某一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李某与宋某二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因李某与车主左某构成帮工关系,故车主左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宋某一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左某按照2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新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9万余元,左某赔偿原告损失2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