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盐城经开区法院一则案例入选。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区块链为噱头,策划设立某网络平台开展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虚拟货币作为门槛费以获得增值服务,可利用平台“智能狗搬砖”技术在不同交易场所进行套利交易,并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加入的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数额,由平台按照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三种方式进行返利,实际均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为逃避打击,陈某等人于2019年1月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国外,并继续以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经统计,该网络平台注册会员账号超260万个,层级达3293层,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泰达币、柚子币等各类虚拟货币超900万枚。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及犯罪后表现等情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陈某等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