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朱啸轩 记者 严君臣)买卖合同中,债务人因无法及时结清欠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是常见现象。对于债务人出具欠条后第三人重新出具欠条的,到底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7月1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7月,被告石某在原告王某处购买厨卫装修材料,合计20000元,当日石某给付5000元,剩余15000元口头约定于装修完成后给付。装修完成后,王某要求被告石某付清货款,但石某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给付。在王某要求下,石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石某未按期给付欠款。 2024年4月6日,王某与石某因欠款纠纷到达派出所,石某的父亲石某某闻讯后也到达派出所,当场向王某重新出具欠条一份,王某于是将石某之前出具的欠条交还给了父子俩,后石某某也未按期给付欠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父子俩共同还款。石某抗辩原告已将其欠条归还,其持有的为复印件,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石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石某某就该笔欠款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条,王某将石某的欠条原件交还给俩被告,应当视为王某认可债务由石某转移至石某某,石某从该债务中脱离出来,该欠款应当由石某某履行,故以此判决由石某某给付王某欠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