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直播间给主播的打赏能否要回? 法院:返还部分赠与财产

男子打赏主播并与该主播发展为恋人关系,妻子得知后,要求该主播返还受赠财产22万余元。近日,江苏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丈夫打赏主播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判决返还部分赠与财产。

叶某与朱某于2004年结婚。2020年,朱某在某直播平台与女主播郭某相识后,便在直播间不断打赏、送礼物。2021年,双方线下见面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同年10月,妻子叶某发现郭某与朱某的事后,找到郭某要求返还丈夫刷礼物、打赏、微信转账共计22万余元,其后郭某返还8.5万元。

2022年,叶某以朱某与郭某存在债务纠纷为由,诉至新沂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朱某赠与郭某的合同行为无效,判令郭某返还受赠财产22万余元。被告郭某辩称,朱某通过平台看直播并实施打赏,并未受到胁迫和欺诈,是自主消费行为,不是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同时,郭某辩称自己对男方已婚毫不知情,自己和叶某、朱某之间均有来往转账,甚至自己的转账数额大于叶某及朱某的转账数额,不存在赠与返还问题。

新沂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郭某与叶某达成返还朱某打赏、直接赠与等财产8.5万元的和解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叶某无权要求郭某返还朱某在2021年10月之前赠与的财产。最终,新沂法院判决朱某对郭某实施赠与形成的赠与合同无效,郭某返还与朱某在2021年10月之后恋爱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5万余元,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称,本案以已婚男士与女主播确立恋爱关系为时间节点,分别认定确立恋爱关系之前的打赏行为系自主消费行为,且该行为有效,配偶一方无权请求返还;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的打赏行为系赠与行为,且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配偶一方有权请求返还。通讯员 陈姝妤 王海波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